
根據我市規(guī)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評估工作的要求,我局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汕府辦〔2015〕57號,下稱《意見》)組織開展了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的評估工作,目前該項工作已完成,經分析研究,現就有關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況
《意見》于2015年5月由原市舊城辦牽頭起草,同年9月以市政府名義印發(fā)。文件的出臺是為規(guī)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在內容方面,文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了相關貫徹實施意見,并明確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分工,初步實現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
《意見》有效期至2020年9月12日,因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亞青會籌備的迫切需要,我局于2020年2月提前啟動了《意見》的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的評估工作和修訂工作。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按評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工作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ǘ┲贫ㄔu估工作方案。對照評估標準,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訂了《關于〈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有效期屆滿前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目的、評估內容和標準、評估步驟和方法、組織保障等內容,科學統(tǒng)籌部署評估工作,確定了政策法規(guī)科牽頭,有關科室配合的協(xié)作機制,確保評估工作的有序進行。
?。ㄈ┬纬伞兑庖姟氛髑笠庖姼寮霸u估報告。為保證修訂工作的針對性和系統(tǒng)性,我局在征求各區(qū)(縣)、我局相關科室在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評估報告。
(四)開展調查研究。在《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評估報告經我局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后,將正式啟動征求意見工作,就《意見》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各管委會、各區(qū)(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并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上公布《意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管理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五)分析研究調查結果。調查完成后,我局及時組織評估工作小組成員進行研究分析,結合已收集的問卷和意見建議,對文件的合法性、協(xié)調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規(guī)范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全面掌握文件的實施情況,為形成制訂說明和政策解讀打好基礎。
三、評估結論
經過分析評估,從整體上看,汕府辦﹝2015﹞57號文在實施過程中,市、區(qū)(縣)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文件規(guī)定,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監(jiān)督管理,推動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基本實現了文件出臺的預期目標,有修訂并繼續(xù)實施的必要。
?。ㄒ唬┖戏ㄐ?。文件內容與現行實施的上位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未存在抵觸的情況。
?。ǘ┖侠硇??!兑庖姟吩谠O定的行政權力和責任相當,管理對象權利和義務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項管理措施合理、恰當,適合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所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具體可行,具備可操作性,較好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ㄈ┩晟菩?。從前期實施情況看,各項制度措施比較完備,切合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實際。在實施過程中,結合《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等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深化指導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ㄋ模嵤┬Ч!兑庖姟穼嵤┪迥陙?,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和管理機制,細化了征收和補償工作相關程序,切實維護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一是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的工作機制。二是指導、監(jiān)督各區(qū)(縣)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嚴格執(zhí)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三是依法依規(guī)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四是做好房屋征收與原房屋拆遷的銜接工作。截至2020年4月15日,全市按照《意見》開展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但未完成的項目共8個。
?。ㄎ澹┐嬖趩栴}。一是在職責方面,《意見》沒有明確市、區(qū)(縣)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應修訂完善。二是沒有關于組織“聽證會”前提條件的具體規(guī)定。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明確為“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 《條例》規(guī)定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并及時公布”。三是《意見》沒有明確征收評估爭議的處理機制,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四是征收補助標準方面,《意見》中規(guī)定征收補助幅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15%以內,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這是該條例賦予各地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辦法的權限,且沒有明確條件限制,為房屋征收工作留下靈活的操作空間,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可根據不同征收項目所處區(qū)位分別制定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為此,有必要對《意見》中的征收補助標準進行修改。
綜上,為切實保障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開展,落實“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鞏固該規(guī)范性文件對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積極效果、保證政策的連貫性,我局認為:應當針對該文件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并重新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