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9月21日上午9時,被告人孟祥錄(在外地打工)給被害人馬瑞珍(二人系夫妻關系)打電話,馬瑞珍稱其在家中,但孟祥錄聽到電話里有喇叭聲音,即產(chǎn)生懷疑(因其家離馬路較遠),隨即發(fā)起微信視頻,馬瑞珍不接,孟祥錄懷疑馬瑞珍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當日夜里11時許,孟祥錄從張家口開車回家,次日到家中,當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孟祥錄酒后在家中要求被害人說出第三者,雙方發(fā)生爭吵。被告人孟祥錄隨即拿起菜刀威脅馬瑞珍,讓馬瑞珍對不接其微信視頻作出合理解釋。其間馬瑞珍報警后,又給孟祥錄的嫂子李紅艷打電話,李紅艷來到后勸阻無效,警察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孟祥錄情緒激動,左手摟住馬瑞珍的脖子,右手拿刀,仍然讓被害人給其合理解釋,并揚言要殺害馬瑞珍,后警察將孟祥錄的父母接到現(xiàn)場,對孟祥錄進行勸阻,在近兩個小時勸阻無效后,警察將被告人孟祥錄制服。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孟祥錄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主觀方面系故意,并且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有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200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結合本案而言,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不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只是讓被害人說出為什么不接微信視頻,為什么刪除了微信所有的個人聊天記錄,讓被害人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客觀上,被告人沒有毆打、侮辱、虐待的行為,也沒有采取捆綁和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限制馬瑞珍的時間不到24小時,也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輕微傷以上的情況。被告人沒有完全限制被害人的自由,被害人還可以打電話報警、可以給其他人打電話。雙方只是夫妻之間生氣吵架,行為有點過激,如果給被告人定罪量刑,違背了刑罰謙抑性的原則,況且達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故被告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