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毛澤東同志指示學習推廣“楓橋經(jīng)驗”60 周年暨習 近平總書記指示堅持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20 周年,龍湖區(qū) 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龍湖區(qū)司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始終 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xié)同作戰(zhàn)”方針,堅持以 人民為中心,不斷弘揚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從根源上減少矛 盾糾紛的激化,用實際行動踐行人民調解員為人民辦實事。
近日,龍湖區(qū)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了 3 起涉 及農民工的勞務糾紛,確保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維 護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體現(xiàn)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原則。尤其 在春節(jié)等關鍵時期,要通過各種法律手段和措施,確保農民工 能夠及時足額地拿到自己的工資,讓每一個辛勤工作的人都能 安“薪”過年,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懷。
案情回顧: 2022 年 9 月,當事人周某將其承包的汕頭市 某建設有限公司的某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拆木工作交由當事人 姜某、王某、楊某三人完成,工作持續(xù)至 2023 年 5 月。然而, 周某卻一直未支付工資。后來,周某雖給姜某、王某、楊某三 人打下欠條和個人分期還款承諾書,但不久后又失去了聯(lián)系。 多次討要未果后,姜某、王某、楊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調解過程中,汕頭市某建設有限公司堅稱工程款已全部 支付給周某,并提交了周某所寫的《承諾書》,確認已收到公 司支付給木工組全部工人的工資尾數(shù),并承諾如有勞資糾紛與 公司無關,由周某本人承擔全部經(jīng)濟及法律責任。而周某卻稱 工程款已被他揮霍掉,現(xiàn)以“目前手頭拮據(jù)”、“手頭的工程款 得年底才能結算”等理由推脫,無法提出具體的還款計劃。調解 員為使姜某、王某、楊某盡快拿到工資,在考慮到本次糾紛關 系到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情況下,多次與各方溝通,找準調 解切入點。經(jīng)過耐心傾聽和溝通,并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拖欠農民 工工資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等方面向周某釋法析理,明確告知周 某,欠款不及時支付得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征信記錄也將被“拉 黑”,也會影響他以后承包工程信譽,降低自身的社會評價等。 周某表態(tài),年底結算工程款后,無法全部還清姜某、王某、楊某 的工資,需留部分過年回家。調解員協(xié)調,王某 2,555 元、楊 某 4,560 元一次還清,姜某 24,760 元分兩期付清。鑒于姜某、 王某、楊某對周某失去信任,調解員引導當事人向龍湖區(qū)法院申 請司法確認,雙方當事人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簽訂調解協(xié)議和 簽署調解筆錄。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周某應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所欠王某、楊某全部勞務費,2024 年 1 月 30 日和 4 月 30 日前分兩期支付給姜某勞務費。
近年來,龍湖司法局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 織的溝通和協(xié)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司法便民 利民高效的優(yōu)勢,著重提升訴前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積極 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深 化訴源治理,減輕當事人訴累,有效發(fā)揮了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的“橋頭堡”作用,切實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