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橋豐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申請人朱孟紅(身份證號碼:42282619730623XXXX)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作出汕龍人社工認字[2024]11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朱孟紅受傷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該決定書,現(xiàn)我局采取公告送達方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汕頭市龍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