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為第二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我區(qū)政府組織編制了龍湖現代產業(yè)園新溪片首期項目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新溪街道北中、中頭合、上頭合、六合經濟聯合社和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屬于成片開發(fā)建設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1、新溪街道北中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0.8419公頃(12.6285畝);其中,農用地0.8419公頃(12.6285畝),含耕地0.0008公頃(0.0120畝)。
2、新溪街道中頭合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3.4253公頃(51.3795畝);其中,農用地3.4253公頃(51.3795畝),含耕地2.0147公頃(30.2205畝)。
3、新溪街道上頭合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5.0774公頃(76.161畝);其中,農用地5.0774公頃(76.161畝),含耕地4.5616公頃(68.424畝)。
4、新溪街道六合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8.8528公頃(132.792畝);其中,農用地8.6686公頃(130.029畝),含耕地6.0492公頃(90.738畝);建設用地0.1842公頃(2.763畝)。
5、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集體所有土地0.9917公頃(14.8755畝);其中,農用地0.9910公頃(14.865畝),含耕地0.2567公頃(3.8505畝);建設用地0.0007公頃(0.0105畝)。
四、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39.2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9.2萬元/公頃。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tǒng)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guī)定的,可從其規(guī)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文件規(guī)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比例給被征地經聯社安排留用地,其中新溪街道北中、中頭合、上頭合、六合經濟聯合社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地劃留,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留用地兌現方式為折算貨幣補償。具體情況如下:
1、該項目擬征收新溪街道北中經濟聯合社0.8419公頃。其中實際征收面積為0.7321公頃;按15%安排留用地0.1098公頃依法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給集體使用,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
2、該項目擬征收新溪街道中頭合經濟聯合社3.4253公頃。其中實際征收面積為2.9785公頃;按15%安排留用地0.4468公頃依法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給集體使用,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
3、該項目擬征收新溪街道上頭合經濟聯合社5.0774公頃。其中實際征收面積為4.4151公頃;按15%安排留用地0.6623公頃依法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給集體使用,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
4、該項目擬征收新溪街道六合經濟聯合社8.8528公頃。其中實際征收面積為7.6981公頃;按15%安排留用地1.1547公頃依法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給集體使用,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
5、該項目擬征收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0.9917公頃,按15%安排留用地面積0.1488公頃,留用地兌現方式為折算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620萬元/公頃,補償總額為92.256萬元。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規(guī)定,該項目擬征收面積為287.8365畝,其中237.357畝(北中經聯社10.9815畝、中頭合經聯社44.6775畝、上頭合經聯社66.2265畝、六合經聯社115.4715畝)按平均征收農用地綜合區(qū)片地價17.35萬元/畝的25%的比例計提,需計提費用1029.53599萬元(北中47.632257萬元,中頭合193.788657萬元,上頭合287.257444萬元,六合500.857632萬元);14.8755畝為征收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集體土地,根據粵府辦〔2021〕22號文有關規(guī)定,無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不計提征地社保費;35.604畝屬于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作為留用地使用(北中經聯社1.647畝、中頭合經聯社6.702畝、上頭合經聯社9.9345畝、六合經聯社17.3205畝),根據粵府辦〔2021〕22號文有關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資金分配按粵府辦〔2021〕22號文執(zhí)行。
七、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17日(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北中經濟聯合社【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北中居委會】(聯系人:謝培源;電話:0754-85760055)、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中頭合經濟聯合社【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中頭合居委會】(聯系人:謝淑燕;電話:0754-86207335)、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上頭合經濟聯合社【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上頭合居委會】(聯系人:謝愛鵬;電話:0754-85760039)、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六合經濟聯合社【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六合居委會】(聯系人:謝少凱;電話:0754-85760053)、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經濟聯合總社【汕頭市龍湖區(qū)新溪街道辦事處】(聯系人:謝忠明;電話:0754-85769599)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截至2024年7月17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qū)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汕頭市龍湖區(qū)韓江路11號汕頭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聯系人:杜海林;電話:0754-88849209;郵編:515000)。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以明示。我區(qū)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織聽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汕頭市龍湖區(qū)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pdf
2.汕頭市龍湖區(qū)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pdf
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