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1.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領導及分工;
2.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機構及主要職能;
3.以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名義制發(fā)非涉密規(guī)范性文件;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5.辦理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財政預算、決算報告等;
8.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本機關主要通過《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公報》、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為http://www.fordsky.com)、政務新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政府新聞發(fā)布會和報紙、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公開。
1.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公眾可到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查閱政府信息。地址:汕頭市龍湖區(qū)金霞街道大北山路3號財審大樓9樓,咨詢電話:0754-88172437。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公報
《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公報》刊登在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為http://www.fordsky.com)“政務公開”下的“政府公報”欄目。
3.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網址為http://www.fordsky.com)上查閱該《目錄》。
4.政務新媒體
本機關沒有開設政務新媒體。本機關通過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開設的微信訂閱號、微信視頻號、南方號和移動客戶端等多種類型政務新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眾可關注“龍湖視窗”微信訂閱號或“龍湖視窗”微信視頻號,或下載南方報業(yè)傳媒集團官方新聞客戶端“南方+”(南方Plus)關注“龍湖視窗”南方號,或下載“汕頭龍湖”移動客戶端查閱或檢索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編排體系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編排體系主要包含索引號、發(fā)布機構、名稱、文號、分類、發(fā)布日期等內容。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如下:
1.索引號:由信息生成發(fā)布機構代碼、目錄類別代碼、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組成;
2.發(fā)布機構:指信息發(fā)布主體;
3.名稱:指信息的標題,是表達信息主題內容、形式特征的名稱;
4.文號:指文件制發(fā)過程中由制發(fā)機關、團體賦予文件的順序號(正式公文類有此項);
5.分類:按文件的文種和類別進行分類;
6.發(fā)布日期:指信息發(fā)布的時間。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受理機構: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汕頭市龍湖區(qū)金霞街道大北山路3號財審大樓9樓。
電話:0754-88172437。
傳真:0754-88172437。
郵政編碼:515041。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互聯(lián)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4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網址為https://ysqgk.gd.gov.cn/754004)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絡渠道:通過互聯(lián)網提交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登錄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互聯(lián)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4),在“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2)線下渠道:當面提交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可在工作日辦公時間到受理機構當面提交申請。
受理機構:汕頭市龍湖區(qū)統(tǒng)計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汕頭市龍湖區(qū)金霞街道大北山路3號財審大樓9樓。
電話:0754-88172437。
傳真:0754-88172437。
郵政編碼:515041。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3)信函渠道: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三)申請?zhí)幚?/p>
1.登記審核。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進行登記和審核(必要時將出具回執(zhí))。登記和審核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要素是否明確。經審核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guī)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回復。
(2)期限計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平臺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補正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補正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三是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的。
(2)補正告知。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
3.辦理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受理機構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4.答復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2)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做出答復。 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3)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依據《條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密、涉?zhèn)€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四)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詳見《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網址為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五)監(jiān)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